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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5月06日)
第 8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各項安全維護措施之具體建議,應由各侍衛編組主任(組長)即時向其所負責之安全維護對象提出,但必要時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兼任副指揮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