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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11月28日)
第 16 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