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二 章 申報、調查及處理
( 105年08月10日)
第 12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