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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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8月10日)
第 2 條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