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三 章 組織
( 105年08月10日)
第 24 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
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