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08月10日)
第 27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