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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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08月10日)
第 28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