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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 105年10月04日)
第 4 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七條之理由中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