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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10月25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