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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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109年07月13日)
第 9 條
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第三條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為再審判決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