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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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9年08月12日)
第 101 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