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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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9年08月12日)
第 102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