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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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 109年08月12日)
第 39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