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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 109年08月12日)
第 42 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