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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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二 節 基本原則
( 109年08月12日)
第 45 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
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
三、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於終局評議時,使其完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