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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二 節 基本原則 ( 109年08月12日)
第 46 條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