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 109年08月12日)
第 6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