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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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 109年08月12日)
第 6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