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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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 109年08月12日)
第 66 條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
一、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
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五、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前項所定事項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