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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 109年08月12日)
第 69 條
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