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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 109年08月12日)
第 77 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得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意見。

審判長應於證據調查完畢後,告知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