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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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 109年08月12日)
第 78 條
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僅提出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