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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112年09月15日)
第 57 條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第 58 條
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