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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組成 ( 112年09月15日)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未滿三人者,由其他審查庭大法官支援組成之。

審查庭審判長及庭別次序,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第 4 條
各大法官因審理案件需要,得配置研究法官一人及大法官助理若干人,二者之人數合計不逾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