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8 條
下列具狀者,其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書狀內容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另提出依本辦法遮掩應予限制公開事項之書狀電子檔於憲法法庭:
一、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
二、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
三、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四、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