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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10 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庭執行職務者,審判長得予警告,並得制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