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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飲酒、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各種標幟、標語、海報或擴音器。
四、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憲法法庭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未滿七歲之兒童。
六、衣履不整。
七、拒絕安全檢查。
八、其他足認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