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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8 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或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
四、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