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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 112年09月15日)
第 3 條
書狀應使用 A4 規格紙張(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向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

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不在此限。

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使用標楷體字型,字級大小為「十四號」;行距應採「固定行高」,行高為「二十五點」;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於左側加行號;不加頁面框線、格線;應以雙面列印。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除首頁記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不計算行數外,次頁起之每頁行數以不逾十八行,每行連同標點符號不逾二十五字為原則,總字數不得逾一萬四千字;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