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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 112年09月15日)
第 4 條
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