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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10 條
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為訴訟文書送達者,於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應由司法院服務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

前項情形,送達證書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紀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