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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送方將其書狀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傳送。

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送方及其得傳送之書狀種類,依附件之規定。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書狀,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及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規定,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