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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5 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與紙本書狀提出於憲法法庭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一、不屬附件所列之送方。
二、傳送不屬附件所列之書狀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