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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6 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於憲法法庭指定提出紙本複本份數時,應依憲法法庭之指定提出之。

法庭之友委任之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法庭之友意見書,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