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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 110年07月30日)
第 10 條
閱卷應在憲法法庭閱卷室為之,交閱之卷宗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應使用閱卷室提供之紙筆。
二、不得於卷內文書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四、卷宗內之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五、限閱部分之資料不得任意複製。
六、封緘部分不得任意拆封。
七、其他經憲法法庭公告之事項。

憲法法庭就付與之電子卷證複本所為浮水印及加密措施,持有人不得破解或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