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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 110年07月30日)
第 2 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閱卷,及其費用徵收標準,依本規則辦理。

依前項得提供閱卷之卷宗,指案件審理中及審理終結後經集中保管而未逾管理保存年限之卷宗。

依檔案法歸檔卷宗之閱覽,依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