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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 112年03月1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巡迴法庭開庭: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二、遠距審理: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或出借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

法院依本辦法使用或併用遠距審理時,應適用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