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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 112年03月14日)
第 7 條
案件繫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出借法院收受當事人誤遞之訴訟文書,應轉送至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

前項誤遞情形,視為自始向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