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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112年05月11日)
第 5 條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複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