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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 112年05月11日)
第 7 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主張數項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就一投資契約並主張前二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計算後累計。
二、就一投資契約主張數項第五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按請求總金額計算。
三、就一投資契約主張數項前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分別計算後累計。
四、就一投資契約主張之數項調解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調解費依其中金額最高者計算。
五、就二個以上之投資契約事件申請調解者,其調解費按每一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