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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2 條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受理之上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