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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3 條
合議庭就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聲明。
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
三、其他與進行言詞辯論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