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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 112年07月17日)
第 2 條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交付審判長者,得於裁判附記之;逾期提出者,不予附記。

前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