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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 112年07月17日)
第 5 條
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

加入意見書之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於評決後三日內提出交付審判長,逾期未提出者,不予附記。

加入意見因逾期提出而不予附記,應經評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