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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 112年07月17日)
第 6 條
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法官姓名。

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合議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