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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 112年08月04日)
第 4 條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之不公開審判,與涉及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或卷宗、證物(以下簡稱卷證)之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之範圍及方法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