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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 112年08月18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由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

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