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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112年08月18日)
第 4 條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