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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五 節 離婚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