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110年03月03日)
第 3 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