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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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1月17日)
第 44-2 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